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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01日 来源:中国气象报社

《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7月31日批准,自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构建了“源头防控、精准预警、高效应急、闭环管理”的全链条气象灾害防御体系。该条例结合地域特点,强化海上台风防御,将城市通风廊道规划纳入法定内容,并定期修订暴雨强度公式,提升城市防灾韧性;深化源头管控,划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并实行动态调整;细化预警发布,实行分镇(街)预警,临灾“叫应”法定化,层层压实防灾责任;强化防灾能力,依法明确“五停”措施,建立“灾害调查评估—问题整改—督促落实”的全周期管理机制;推动数据共享,建立跨部门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监测数据互联互通;强化制度建设,细化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未按规定标识、拒不配合应急处置、擅自进入气象灾害危险区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袁锡沛 责任编辑:颜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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