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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6日 来源:中国气象报社

  12月9日,中国气象局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贯彻落实,客观分析、科学评价气象高质量发展状况,推动更高质量气象现代化建设,不断提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气象保障服务能力。

  《办法》按照系统设计、突出重点,动态连续、纵横可比,统筹兼顾、体现差异,科学合理、简明实用的原则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气象高质量发展进行综合评价。

  《办法》将评价指标分为省级指标和全国指标两类,均为两级指标结构:一级指标共4项,依据《纲要》确定的重点任务,设置为科技创新能力、业务基础能力、气象服务水平和发展保障水平。二级指标的省级指标为24项,主要依据气象高质量发展所需的业务技术体系布局、业务能力提升工作要求,以及地方气象服务保障需求设置;全国指标考虑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家级业务特点等评价工作需要,设置为30项。

  值得注意的是,省级指标设置加分项,对在全国气象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有可示范推广、学习借鉴意义的创新举措予以加分。此外,在落实业务安全、服务质量和发展保障任务中出现重大失误的,予以减分。

  根据《办法》,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中国气象局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质量发展办”)具体组织实施。中国气象局有关内设机构要将气象高质量发展评价内容作为全国气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点事项加以推动,加强对各直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导,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指标评价工作。各直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承担相关指标评价数据的报送和测算工作,对照《纲要》要求和气象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结合实际确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并细化落实。

  《办法》强调,各级气象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客观分析气象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作为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统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作为推动地方党委、政府支持气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各直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要认真分析气象高质量发展年度评估数据,梳理短板弱项,提出改进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可制定适用本地的评价管理办法,编制年度评估报告并报送高质量发展办评审。

  (作者:谷星月 责任编辑:苏杰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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