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中国气象局印发《海洋气象预报预警业务规定》明确,我国将按照统一布局、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原则,构建覆盖沿岸、近海、远海海域及公海责任区的海洋气象预报预警业务体系,提升海洋气象预报预警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根据该规定,我国海洋气象预报预警业务体系由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县级组成。国家级业务单位包括国家气象中心、国家气候中心、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和地球系统数值预报中心,分别承担全国海洋气象预报技术指导及网格预报和近海灾害性天气预警、ENSO监测预测、海洋气象遥感监测、海洋气象实况分析、海洋气象数值预报和大气再分析等方面职责。省级和市县级业务单位包括11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其所属市、县气象局,按分级负责原则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沿岸预报海区产品制作发布、技术指导、会商和海上重大活动保障。市县级气象部门按分工开展沿岸预报预警和服务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将制作发布监测、实况和再分析、预报预测及预警产品。国家气象中心制作发布我国近海和全球海洋气象网格预报、沿岸近海远海海区预报及公海责任区海事天气公报;省级气象局根据国家气象中心最新网格预报制作沿岸海区预报。预计出现非热带气旋影响的海上灾害性天气时,各级业务单位将及时发布预警或预警信号;受热带气旋影响的按台风业务和服务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气象局严格按照省级沿岸海区划分发布预警、预警信号,建立省际会商机制,确保相邻预报海区间预警有效衔接、协调一致。
(作者:黄彬 责任编辑:颜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