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培训费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9日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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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部门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气象部门各级单位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各项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气象部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统筹和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气象部门培训计划实行分级编报、审批。

  中国气象局重点培训计划编报、审批。中国气象局各内设机构每年7月15日前向中国气象局人事司(以下简称人事司)提出下年度重点培训需求,人事司根据各内设机构提出的需求和气象培训工作的总体安排商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计财司)编制下年度中国气象局重点培训计划,适时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或党组会批准后施行。

  中国气象局其它全国性业务技术培训计划编报、审批。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根据气象事业发展和各业务领域的需求编制下年度中国气象局其它全国性业务技术培训计划,于每年7月15日前报人事司、计财司批准后施行。
各单位的培训计划编报、审批。各单位人事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编制下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施行。

  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年度培训计划报上级单位人事部门备案(各二级预算单位人事部门应于12月15日前将本级下年度培训计划报人事司备案)。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应当按原培训计划申报渠道申请调整,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气象部门年度重点培训计划由人事司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并不得超过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气象部门培训实行分级管理,中国气象局年度重点培训由人事司负责委托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及培训分院组织开展;干部学院牵头组织全国性业务技术培训;各单位开展的培训,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和下属培训机构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气象部门所属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对于气象部门所属培训机构不能承担的培训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加培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且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以自助餐为主,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培训举办单位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及培训分院承担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安排的年度重点培训项目,列入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及各培训分院年度预算,根据中国气象局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统一安排食宿或食宿自理的培训。对于涉及使用电教室或远程直播教室的培训可以根据预算编制情况适当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在中国气象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气象部门开展职业教育及培训的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按照《职业教育及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本级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人事司。人事司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中国气象局重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

  第二十三条  人事司、计财司、审计室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人事司、计财司、审计室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参加中国气象局统一组织或外部门组织的培训,按照培训通知及相关规定报销培训费和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气象部门确因业务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举办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培训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计财司会同人事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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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央纪委驻中国气象局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