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
全国气象科教融合创新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有关要求落实落地,促进气象科技、教育、人才工作一体化布局和资源统筹,进一步提升气象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人才核心竞争力,本着“科教融合、创新发展”宗旨,成立全国气象科教融合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由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共同发起,是联合中国气象局合作高校、国家级气象业务科研机构、气象行业科技企业等组成的科技教育合作组织。联盟在中国气象局、教育部、科技部指导下,协同大气科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气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气象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家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为明确联盟的职责任务、组织机构、工作规程、成员权利与义务等,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开展协商对话。通过广泛协商,提升气象科技、教育、人才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益,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开发、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等问题,锚定气象高质量发展目标,把准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方向,推动形成更加开放包容的气象科教融合创新格局。
(二)促进科教资源共建共享。支持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政策、平台、仪器、数据、师资、教学和科研成果等多方面资源的共建共享,推动联盟成员单位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双边、多边合作。
(三)加强高水平协同创新。协调推进国家气象科技创新资源的统筹布局,努力做大做强国家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共同争取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落地气象行业,促进建立气象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全面提升气象行业协同创新的能力与水平。
(四)推动科教资源双向转化。共同促进气象科技、业务、教育成果相互转化应用,优先推动联盟成员单位相关科技成果在气象业务服务中实现转化应用,优先推动联盟成员单位相关科技成果在高校和培训机构中转化为教学资源。
(五)加强人才培养与交流。推进联盟成员单位科技人员及师资队伍的交流、合作,推进成员单位间的人员互聘互访、挂职锻炼、培训交流。
(六)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关于科教融合创新发展的前沿讲座、学术交流和教育科技竞赛活动等,探索推动设立气象科技教育相关奖项。
(七)加强科教融合发展研究。开展气象科技国内外合作、气象科技科普活动、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气象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和顶层设计。
(八)促进联盟可持续发展。共同争取国家、行业部门、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对科教联盟的政策、资金等多方面支持,形成长效发展机制。
(九)组织开展与联盟性质和宗旨相符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联盟设立委员会,为联盟决策和工作协调机构。联盟委员会由中国气象局合作高校、国家级气象业务科研培训机构、气象行业科技企业等构成。
第六条 联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中国气象局领导或气象行业权威资深专家担(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在大气科学领域有重要影响力的高校及科研单位领导兼任。主任委员人选由中国气象局提名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确定,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副主任委员单位提名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确定,委员人选由所在联盟成员单位指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联盟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在中国气象局科技主管机构指导下负责联盟日常事务。秘书长由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领导兼任。
第八条 委员职责
(一)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职责
1.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联盟委员会会议和主任委员会会议;
2.组织审议和修改联盟规章制度;
3.组织制定和落实联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4.审批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5.领导开展联盟的各类重要活动;
6.负责联盟组织的评审评选结果的审定;
7.研究决定联盟其他重要事项;
8.指导秘书处工作。
(二)其他委员职责
1.参与制定、修改和审议联盟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等;
2.组织本单位参加联盟开展的各项活动;
3.组织开展特色科教融合活动;
4.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委员权利和义务
1.获得联盟为其开展相关活动而提供的支持;
2.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参与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3.因岗位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由所在联盟成员单位申请人员变更。
第十条 秘书处职责
1.执行联盟委员会决议和主任委员会会议决定;
2.在联盟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筹备和组织相关会议和活动;
3.负责起草联盟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报告等;
4.负责受理加入或退出联盟申请;
5.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的运行和管理;
6.完成联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联盟按章程开展工作,章程的制定修改由联盟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联盟视工作需要召开委员会会议,联盟全体委员参加,频次不低于每两年1次。联盟主任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委托本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会,并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委员或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联盟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会会议、秘书处会议等各类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以会议纪要的方式经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生效,在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联盟定期组织开展科教成果交流展示、资源融合转化、专项评选等活动。
第十五条 联盟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和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牵头筹集,同时向社会募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联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公布施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全国气象科教融合创新联盟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