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
全国气象科教融合创新联盟入盟和委员调整规程
为规范全国气象科教融合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入盟和委员调整工作,完善联盟组织建设,推动联盟工作有效、有序开展,根据《全国气象科教融合创新联盟章程》(以下简称《联盟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加入联盟
第一条 凡承认《联盟章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本着自愿原则均可申请加入联盟。
第二条 申请加入联盟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并遵照开展工作;
(二)在气象及交叉学科领域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执行联盟决议,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规程推动联盟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加入联盟按以下程序审核批准:
(一)申请单位填写《全国气象科教融合创新联盟入盟申请表》(附件1)提交联盟秘书处,信息应完整、真实、有效。拟任委员人选应为本单位领导,可代表单位参与联盟工作并提出建议意见;指定联系人主要负责联盟日常联络。
(二)《全国气象科教融合创新联盟入盟申请表》经联盟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提请主任委员审定,签署联盟意见。
(三)联盟秘书处应及时将审核批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并通过官方网站等形式向全体联盟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章 副主任委员单位增补
第四条 增补的副主任委员单位应为大气科学及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力的委员单位,在气象科技和教育工作中具有突出贡献,且作为委员单位满2年。
第五条 副主任委员单位增补实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联盟秘书处提名制,主任委员会会议或函询方式审议。审议通过后,该单位联盟委员同时增补为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联盟主任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参加会议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委托代表)应超过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时通过审议。
第七条 函询方式审议。
(一)主任委员可发起函询方式审议副主任委员单位增补。
(二)由联盟秘书处向全体副主任委员致函,回函同意人数超过副主任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时通过审议。
第八条 联盟秘书处应及时将审议结果反馈增补单位,并通过官方网站等形式向全体联盟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 委员变更
第九条 联盟委员(含副主任委员)因岗位调整、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时,该委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秘书处提交《全国气象科教融合创新联盟委员变更申请表》(附件2)。
第十条 联盟委员变更的,由秘书处签署意见后提请主任委员审定后变更。
第十一条 联盟副主任委员变更的,由秘书处签署意见后依照副主任委员单位增补方式由主任委员会会议或函询方式审议通过后变更。
第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应及时将审议结果反馈委员单位,并通过官方网站等形式及时向全体联盟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通报。
全国气象科教融合创新联盟
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