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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气象部门信访工作,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结合气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气象部门的机关和直属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气象部门党组(党委)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气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气象部门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气象部门和谐稳定。

第五条  气象部门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气象部门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各级气象部门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信访工作机构协调督导、内设机构推动落实、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系。

第八条  各级气象部门党组(党委)要在预防和处理本级气象部门信访问题中履行主体责任。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级气象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要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对上级部门交办、转送的重要群众来信、重要信访事项和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各级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提出处理意见;领导班子成员要包案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办结;分管信访工作负责人要强化督促办理终结。

第九条  中国气象局党组加强对气象部门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信访工作政策制度,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科学民主决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气象高质量发展、部门安全稳定、干部职工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依法履行职责,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领导组织全国气象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四)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气象部门党组(党委)领导本部门(本单位)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气象部门和本级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支持和督促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下级气象部门做好信访工作。

省级及以下气象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气象部门和本级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有关信访工作;重大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专题汇报。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为便于工作,一般应设在单位办公室(或综合管理部门)。

信访工作机构要发挥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的作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本级气象部门党组(党委)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气象部门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下级气象部门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上级气象部门和本级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部门内设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调查和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信访问题,推动和落实解决有关信访事项,加强对本级直属单位和下级气象部门对口信访事项的指导、监督、审核。

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部门直属单位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有关信访事项,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部门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准确掌握职工思想动态,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本部门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信访问题,不断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信访工作机构建设,选优配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省级及以下气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办公室(或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报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及人事部门备案。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强化能力提升。

各级气象部门要探索建立信访督查专员制度,进一步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设独立的信访接待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内部信访、纪检、巡视巡察、组织人事、信息宣传等机构联动协调,主动和当地信访、政法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信访信息系统对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有关气象部门应当依规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气象部门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走访形式。对于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一事一诉”记录。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接待。

第二十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的气象部门的上级气象部门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上级气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动信访信息系统向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延伸,强化网上留言办理,有序推进与当地信访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法定途径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清单,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气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或下级气象部门办理,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二)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气象部门领导决定,依法采取措施,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三)对属于纪检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或气象部门有关纪检机构处理。

(四)对不属于气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反映涉法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部门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转送或交办情况。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上级气象部门或者本级地方党委、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级气象部门职权范围的,有关气象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级气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转送、交办的上级气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各级气象部门纪检机构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一)在办公场所周围和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坚硬物体、不明液体、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

(三)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违法违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气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规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气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引导信访人按照相应程序反映问题。

各级气象部门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应当认真论证研究。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八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转有权处理的部门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各级气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引导信访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引导信访人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引导信访人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五)申请查处违法行为的,引导信访人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六)属于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七)不属于以上情况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部门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的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气象部门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气象部门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信访处理意见书要有承办单位公章、信访人的意见和签字。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到达信访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信访人拒绝接收信访处理意见书的,送达人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把信访处理意见书留在信访人的住所;也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信访处理意见书留在信访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  各级气象部门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气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提出书面复查请求的,应当由原办理气象部门的上一级气象部门进行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气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提出书面复核请求的,应当由复查气象部门的上一级气象部门进行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气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中国气象局的复查意见具有复核意见的终结效力。

信访人对最终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气象部门不再受理。

第三十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气象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

气象部门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加强督导或“点对点检查”,要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导检查范围,就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本级党组(党委)报告。

第三十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的意见。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部门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三十九  各级气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或下级气象部门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气象部门党组(党委)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气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气象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气象部门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四十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各级气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同志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巡视巡察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向同级信访工作机构反馈巡视巡察期间的有关信访事项。

四十一  各级气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气象部门党组(党委)和上级气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报告年度信访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要包括纪检机构以外的内设机构收到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上级部门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三)信访工作机构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年度信访工作情况报告可与年度工作总结一并报送。

四十二  各级气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情形应及时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其上级气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或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或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五)对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六)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七)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八)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或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九)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理,导致事态扩大,或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十)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甚至出现打击报复信访人行为;

(十一)其他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甚至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

(二)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

(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信访工作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信访工作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为准。中国气象局2005年10月19日印发的《中国气象局贯彻〈信访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