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1-01-22 09:22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编制,所列数据仅限中国气象局机关(以下简称本机关统计时间为202011日至20201231日。本报告电子版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www.cma.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中国气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邮编:100081;联系电话:010-68407071)。

  一、总体情况

  2020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和政民互动着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政府信息服务

    (一)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推进权力配置信息公开。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编制完成本机关权清单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全面梳理和依法公开本机关及内设机构工作职能、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完成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相关工作,优化气象行政审批事项“一网通办”机制,进一步提升办事便利度;认真梳理本机关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修订8部部门规章,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并做好规章修订后相应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和审批要件的修改及网上更新工作。

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社会关切。完善政策制定与政策解读同步推进机制,把解读材料是否完备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报局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把关,基本做到政策文件公开的同时,政策解读同步发布;规范门户网站局长信箱、公众留言和政务电话热线管理,畅通政民互动渠道,强化舆情监测,提高政务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全年举办各类新闻发布会、通气会21次,回复网民留言97次。

(二)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新要求

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规范化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工作机制,规范主动公开方式,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全年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663条。其中,机构职能信息59条,政策文件37条,气象行业标准47条,行政执法信息30条,财政资金和招标采购信息120条,项目信息50条,人事信息208条,突发事件应对信息85条,建议提案办理信息19条,其他信息8条。

(三)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

进一步理顺和畅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完善办理工作程序,规范答复文书格式,健全登记归档制度,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坚持依法办理和答复原则,严格按照新条例要求,准确适用依申请公开各项规定,依法保障公众合理信息需求。全年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件,均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及时处理和答复,没有接到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着力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办公室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建中国气象局政务公开平台,包括互联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内部办公网政务公开系统两个部分,完成历史数据的整理和迁移,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建立栏目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了依申请公开和局长信箱、网上留言办理功能。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5

5

23

规范性文件

0

0

24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

0

82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0

 0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元)

政府集中采购

3

457.99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9

0

0

0

0

0

9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0

0

0

0

0

1

(三)不予

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1

0

0

0

0

0

1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

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

0

0

0

0

0

1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6

0

0

0

0

0

6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

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9

0

0

0

0

0

9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本机关202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问题是新建政务公开平台仍处于磨合期,还不够稳定和成熟,对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交流互动均有一定影响。同时,为适应新平台高效运行重新构建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落实,监督保障措施仍需进一步加强

2021年,本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准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完善公开平台和信息发布渠道,提高政府信息公开队伍素质,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本机关政府信息的需求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关于政府集中采购,2020年的统计范围严格限定在本机关,而2019年的统计范围则包括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因此,本报告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金额与2019年相比下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