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中国气象局 | |
发布日期: 2013年03月29日 | 文号:气发〔2013〕24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
现将《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
2013年3月29日
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三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农”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三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中国气象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基层气象部门开展农业生产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三农”资金支持目标:
(一)推动气象服务与农业生产紧密结合,提升农业农村气象服务能力和气象灾害防御水平,提高气象服务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贡献率;
(二)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示范作用,引导气象服务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作用。
第四条 “三农”资金的管理应坚持直达基层、突出重点,分级管理、自主选项,注重绩效、奖补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三农”资金使用范围:
(一)现代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灾害防御示范区建设;
(二)基层农业气象服务技术平台建设,农业气象适用技术推广;面向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大户等的气象信息服务;
(三)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队伍培训;
(四)主要粮食作物、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等农业气候区划及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规划编制;
(五)农村防灾减灾科普以及农民气象灾害防御指导。
第六条 “三农”资金开支内容包括:农业气象观测、气象服务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设备及相应软件的购置、安装、维护,软件开发,租赁费用;编制和发布“三农”气象服务资料及相关区划和规划的资料费、制作费、印刷费、信息传输费;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培训费用;开展“三农”气象服务的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
第七条 “三农”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气象灾害多发重发区。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产量、近年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以最新的中国统计年鉴为准,权重分别为50%。
(二)地方各级政府重视支持情况、县级“三农”气象服务保障机制建立情况,以及县气象局服务能力,权重为25%。
(三)上年度“三农”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权重为25%。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中国气象局会同财政部研究确定下年度“三农”资金安排思路和资金需求后,编入部门预算“一上”。根据“一下”预算指标控制数和上一预算年度“三农”资金绩效评价情况,中国气象局会同财政部确定“三农”资金省级分配方案,同时确定立项指南和绩效评价指标,一并下达到各省(区、市)气象局。
第九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按立项指南要求,结合上一预算年度“三农”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在中国气象局下达的资金规模内确定项目县及各县资金数额,由项目县编制“三农”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方案文本格式附后)。各省(区、市)气象局审核后将安排情况及项目县实施方案上报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审核后将“三农”资金县级分配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同意后随部门预算“二下”批复。
第十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要强化省级层面的项目指导和技术支持,制定统一的“三农”服务规范和业务流程;组织各项目县编制格式统一的区划和规划;推动“三农”气象服务与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相结合,确保本省项目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一条 项目县要落实项目专人责任制,加强宣传工作,加大农业气象适用技术推广力度。气象服务要深入基层,与基层需求相结合,直接服务农民、农村和农业生产。
第十二条 建立“三农”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各省(区、市)气象局每年12月底前将本省年度项目县绩效自评情况上报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于次年1月底前对各省报送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中国气象局商财政部在“三农”资金中安排绩效评价奖励资金,用于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省、地(市)、县级气象局,奖励资金不超过资金总额的2%。奖励资金除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外,也可用于省级和地市级气象局进行技术支持、项目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三农”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三农”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工作。对“三农”资金申请、分配、使用过程中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用于“三农”气象服务工作的非中央财政资金,并做好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实施方案
省 市(地、州) 县气象局
方案编制时间:
承 诺 书
本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报。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负责人保证该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内容真实、客观和准确,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承担单位计财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项目县概况 | |||||||||||||||||||||||||||||||||||||||||||||||||||||||||||||||||||||||||||||||||||||||||
项目县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农业等产值、农林牧渔业等主要生产状况,目前“三农”气象服务开展情况,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意义。 | |||||||||||||||||||||||||||||||||||||||||||||||||||||||||||||||||||||||||||||||||||||||||
二、项目内容 | |||||||||||||||||||||||||||||||||||||||||||||||||||||||||||||||||||||||||||||||||||||||||
1、拟实施项目具体内容,实施地点、覆盖面积、涉及农民等情况 。 2、实施项目拟采取的工作方法,拟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作用情况。 3、项目进度计划。 | |||||||||||||||||||||||||||||||||||||||||||||||||||||||||||||||||||||||||||||||||||||||||
三、保障机制与工作方案 | |||||||||||||||||||||||||||||||||||||||||||||||||||||||||||||||||||||||||||||||||||||||||
四、项目支出预算 | |||||||||||||||||||||||||||||||||||||||||||||||||||||||||||||||||||||||||||||||||||||||||
五、项目绩效目标 | |||||||||||||||||||||||||||||||||||||||||||||||||||||||||||||||||||||||||||||||||||||||||
项目总体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 |
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农”服务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气象局《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农”服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三农”服务专项资金支出效果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规范的评价程序,采取科学客观的评价指标体系,准确、全面地衡量资金绩效。
(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项目管理情况综合分析评价。
(三)分级负责原则。绩效评价实行中央对省级、省级对市(地)级或县级分级评价。采取本单位自评与上级单位评价、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突出重点原则。重点对组织管理、目标管理、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中国气象局《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各级财政、气象部门印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中国气象局下达“三农”气象服务立项指南、绩效评价指标及有关工作通知;
(三)各省(区、市,下同)气象局上报中国气象局的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等。
第五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主要评价省级、市(地)级、县级在管理制度建设和组织水平、政府支持、部门协作等方面情况。
1.省级、市(地)级、县级在项目组织、成果业务化运行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制度建设情况;
2.县级农业生产气象服务和农村灾害防御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县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情况;
3.县级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制度以及部门间技术合作情况,涉农、涉灾专家委员会建立情况;
4.县级气象部门组织情况。
(二)目标管理:主要评价项目县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1.县级气象局农业生产服务情况,包括服务覆盖面、服务内容、服务水平等方面;
2.农业气象服务平台、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建立和完善情况;
3.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建设情况;
4.农业气象服务县主要粮食作物、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等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和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规划编制情况;
5.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组织管理情况。
(三)资金管理:主要评价省、市(地)级、项目县三级资金监管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等方面的情况。
1.当年资金支出结构是否合理;
2.连续安排的项目县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直接农业生产服务的比例是否合理;
3.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使用是否违规;
4.地方财政投入及支出情况;
5.自筹资金安排及支出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建设产出及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其他效益情况。
1.产出指标:按照既定目标计划完成项目情况。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提供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等;
2.经济效益:项目推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减灾增效等情况;
3.社会效益:政府、部门、农民以及其他服务对象对项目的认可程度;
4.生态等其他效益。
第三章 评价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中国气象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绩效评价指标及其相应分值;负责对省级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及时督导整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对省级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对市(地)级或项目县绩效评价进行抽查;
省级气象部门:制定本省项目县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本省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市(地)或县级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及时督导整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开展省级自评工作,及时整改自评发现的问题;按时向中国气象局上报绩效评价相关信息;
市(地)级或项目县级气象部门:开展自评工作,及时整改自评发现的问题;按时向省级气象部门上报绩效评价相关信息;
省级、市(地)、县级分别对本级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预算年度末,各单位根据中国气象局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各省(区、市)气象局年初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本单位年度“三农”服务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每年12月底前,由省级气象部门完成对当年市(地)级或项目县专项的绩效评价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次年1月底前对各省报送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八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各相关指标及分值由中国气象局商财政部制定。
根据评价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气象局对省、市(地)或项目县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凡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各级审计和财政机关处理、通报的,本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以适当方式通报省级绩效评价结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资金和绩效评价奖励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级气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