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发布机构: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27日 文号:气办发〔2018〕20号
效用状态:有效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通知

气发〔2001〕×号

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维护国旗尊严,加强国旗升挂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制定了《中国气象局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中国气象局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旗尊严,加强对国旗升挂、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气象局机关、直属单位对国旗升挂、使用及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机关国旗升挂、使用及日常管理维护由局保卫处负责,具体工作委托保安服务公司承办。

根据《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指定部门或专人对国旗进行管理和维护。

公共区域国旗升挂、使用及日常管理维护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条 室外升挂国旗应在指定的显著位置。室内悬挂国旗,应当将国旗悬挂于醒目区域,室内设有主席台的,应当将国旗悬挂于主席台上方。落地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在会场内应当将国旗置于主席台正后侧或两侧。桌上放置国旗,可以置于桌面正中或两旁,并不得被遮挡。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先升挂国旗,并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外事活动中升挂国旗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六条 国旗升挂时间为工作日、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和大型文体活动等可以升挂国旗。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升挂国旗的,以下情况,可以不升挂:

(一)台风、大风、沙尘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

(二)其他影响国旗正常升挂的恶劣天气;

(三)第六条规定之外的非工作日。

第八条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升旗时间为6时,降旗时间为19时;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升旗时间为7时,降旗时间为18时。

第九条 在直立旗杆上升国旗,应当徐徐上升,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升挂国旗前,升旗人员应当检查旗绳是否理顺,国旗是否在旗绳正挂并固定好。

国旗降下后,应放置于指定位置。

第十条 升降国旗时,工作人员应当庄重肃穆,注意行为和仪表,不得有侮辱国旗的言行。

升旗过程中,护旗人员以及途径升旗地点的人员应当肃立致敬,面向国旗行注目礼。

第十一条 需要降半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旗每季度更换一次,发现国旗出现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情形,不得升挂,应立即报告更换国旗。每次升降国旗时,工作人员应对国旗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国旗升降记录。

第十三条 中国气象局机关国旗的购置、维护、储存由保卫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国旗回收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规定,由机关党委负责。

第十四条 国旗管理单位应做好国旗升降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问题,确保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影响国旗升降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在园区内发生故意焚烧、毁坏、涂画、玷污、践踏等侮辱国旗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倒挂国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