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气象局,公共服务中心、探测中心,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空气负离子自动观测仪研发、生产和使用各环节的规范指导,提升仪器性能指标,中国气象局组织修订了《空气负离子自动观测仪功能规格需求书(第3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大气负离子自动观测系统功能规格需求书(第2版)》(气测函〔2016〕19号)同时废止。
附件:空气负离子自动观测仪功能规格需求书(第3版)
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