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机构: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11日 2018年03月11日 文号:气办发〔2018〕6号
效用状态:有效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规范中国气象局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管理,促进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根据《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印发〈关于增强气象人才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气党发〔201725号)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气发〔201580号)等文件,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国气象局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18311

中国气象局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印发〈关于增强气象人才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气党发〔201725号)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气发〔20158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气象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管理,促进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试基地是为了促进科研与业务紧密结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水平,围绕核心业务构建的科技成果产出后到实现转化应用中间科技活动的载体,是科技成果测试与检验、集成与二次开发、评估与评价、技术示范推广与交易等转化应用活动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中试基地根据核心业务分为天气预报、气候预测、气象服务、气象仪器设备与观测方法、站网设计与评估、信息技术和数据产品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技术和设备研发等类型。

第四条 中试基地依托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和省(区、市)气象局统筹建立。

第五条 中试基地根据业务层级分为中国气象局和省(区、市)气象局两级。中国气象局中试基地以解决国家级重点业务领域核心、重大、关键、共性科技成果或涉及全国气象业务成果推广应用、优化调整的中试需求为目标,省(区、市)气象局中试基地以提供区域特色、本地化科技成果中试服务为重点。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气象局中试基地的管理,省(区、市)气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以下简称科技司)归口管理气象科技成果中试基地,负责中国气象局中试基地的试点建设、审批、调整、评估、监督与保障等。

第八条 中国气象局相关职能司根据气象科技成果类属,协助开展归口业务领域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的指导、监督与保障等。

第九条 中国气象局直属业务单位和省(区、市)气象局,负责相关业务领域中试基地仿真业务平台和制度建设,完善中试流程、规范,组建中试团队并开展中试等。

第三章 功 能

第十条 测试与检验。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业务建设和气象服务中产出的科技成果进行遴选并测试或检验,为项目验收和成果进一步转化应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集成与二次开发。对有应用价值但不能满足业务运行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集成或二次开发,对其进行业务化改造,形成配套的业务应用技术方法、技术手段、技术参数和标准规范等,使之具备业务应用条件。

第十二条 评估与评价。对科技成果业务应用前景、业务应用价值、业务准入条件和资格、转化为标准的可行性等进行分类评估评价,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 技术示范推广与交易。对实现技术创新和核心技术突破,在气象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应用前景,具有业务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推广与示范,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探索搭建转移转化和交易平台,建立规则和流程,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交易提供服务。

第四章 申报与批复

第十四条 申报中国气象局中试基地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具备中试相关的仿真业务平台、试验场地;

2. 具有完备的中试规范、流程,以及确保中试开展所需运行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3. 具有成果应用、成果研发和成果中试人员共同构成的中试团队;

4. 具有二年以上中试工作经验且已有中试成果在业务中得到应用。

第十五条 申报和批复流程

1. 申报单位组织编写《气象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平台)申报书》,并向科技司提出申请;

2. 科技司会同相关职能司对申报书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

3. 初审合格后,科技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4. 科技司组织专家组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5. 科技司公示基本信息;

6. 科技司联合相关职能司行文批复。

第五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六条 中试基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基地主任负责制,中试基地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或择优选拔。

第十七条 中试基地严格按照计划、规范、流程开展中试活动,并逐步完善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中试基地构建由同行专家、应用专家等组成的中试专家库,为中试成果遴选、二次开发技术路线确定、中试结论给出等中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中试基地以多种形式学术活动,促进与科研院所和高校的交流。中试基地加强与部门内外科研业务单位的合作,围绕气象核心技术攻关和区域共性科技问题开展中试。

第二十条 中试基地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构建中试成果信息库,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增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中试基地信息系统纳入信息化集约管理与综合监控。

第二十一条 中试基地依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多渠道投入机制,引导科研项目加大对中试基地的投入力度。中试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经费须纳入所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中试基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试完成的科技成果合理界定权属,并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中试基地实行年报制度,年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于次年三月底前报科技司和相关职能司。

第二十四条 科技司会同相关职能司对中试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科技司会同相关职能司每四年对中试基地开展阶段性评估,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中试基地建设、运行管理、成果转化、对业务发展的贡献、人才队伍建设、开放合作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中试基地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估为优秀的中试基地,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对评估为不合格的中试基地,核减其专项经费并责成整改,整改评估仍为不合格将不再列入中国气象局中试基地序列。

第七章 结果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中试结论可作为项目验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业务准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通过中试基地业务准入评估认证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同等情况下优先获得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或风险基金等政策性资金支助。

第二十九条 通过中试基地业务准入评估认证的科技成果,同等情况下优先申报各类科技奖励。

第三十条 鼓励和引导各级气象部门将科技成果通过中试基地业务准入评估认证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的重要指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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