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机构: 中国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1日 2017年12月11日 文号:气发〔2017〕81号
效用状态:有效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百年气象站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区、市)气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营林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办,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做好中国百年气象站认定工作,持续推进气象观测业务稳定健康发展,中国气象局组织编制了《中国百年气象站认定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气象局

20171211

中国百年气象站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百年气象站认定工作,加强气象站的保护以及人文与科技的传承,促进气象站持续稳定运行,参照《世界气象组织认定长期观测台站的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百年气象站是指能够长期连续开展观测的气象站,包括但不限于100年,建立运行超过75年、50年的气象站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气象部门和其他行业部门管理和运行的各类气象站的认定。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中国百年气象站认定工作。

第五条 百年气象站认定分百年站、七十五年站和五十年站认定三类。

申请作为五十年站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该气象站至少是在50年前建立,至少要观测一个气象要素,并且在申请之日仍作为气象站在运行;

(二)在过去50年间,该气象站的累积中断观测时间不得超过年数的5%(不包括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期间);

(三)该气象站历史元数据最少应包含站址基本参数(经纬度、拔海高度)、开展观测的气象要素及其单位以及观测时间表;

(四)该气象站所代表区域的气候资料未受到已知搬迁的影响;

(五)确保该站所有历史观测数据和元数据完整、准确、可查询,并防止存储载体发生老化;

(六)在各个时期,该气象站应按照当时施行的气象观测领域的国家标准或部门规范运行;

(七)现站址具备长期可持续观测的外部环境,气象探测环境能够得到长期保护;县(区、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百年站,并出具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承诺函;

(八)不同时段的观测资料应遵守当时有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和流程,质量控制过程及其结果应做到有据可查;

(九)应根据上述认定标准尽力维持气象站的观测。

申请七十五年站的,除符合上述(三)-(九)外,还应当符合:

(一)该气象站至少是在75年前建立,至少要观测一个气象要素,并且在申请之日仍作为气象站在运行;

(二)在过去75年间,该气象站的累积中断观测时间不得超过年数的7%(不包括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期间)。

申请百年站的,除符合上述(三)-(九)外,还应当符合:

(一)该气象站至少是在100年前建立,至少要观测一个气象要素,并且在申请之日仍作为气象站在运行;

(二)在过去100年间,该气象站的累积中断观测时间不得超过年数的10%(不包括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期间)。

第六条 百年气象站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七条 百年气象站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由气象站所在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第五条所列要求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申请后,按照认定标准重点审查是否具备认定的基本条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 受理后由国家级气象业务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国家级气象业务单位提交认定审查(评估)报告,并将认定的气象站建议名单提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审查报告和认定的气象站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气象站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发布。

第十一条 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通过认定的气象站授牌,并通过媒体渠道向公众发布。通过认定的气象站将被列入中国气象站重点保护名录并公布,并接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鼓励各单位积极申报百年气象站。当地人民政府重视支持且纳入百年站名录的台站,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台站探测环境保护、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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