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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来源:中国气象报社

  中国气象报通讯员刘国萍 马碧涛 唐学军报道 12月13日,云南省昆明市人大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

  市人大要求围绕《条例》的具体规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责任,依法做好气象防灾减灾领域各项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考核实施办法,推进各项工作管理水平的提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把贯彻《条例》当作确保经济、社会建设成果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待,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文件,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将《条例》作为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各部门年度普法规划中,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开展学习;定期对《条例》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33条,主要规范了政府职责、气象主管机构职责、政府部门职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鼓励气象灾害防御研究及技术创新,将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纳入政府综合考评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提出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具体防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配备专(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情报告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汇交气象探测和气象灾情相关资料;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在重点经济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重点水资源保护区开展常态化人工增雨,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林果等主要经济作物主产区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为人工防雹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科学布设人工防雹作业点,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气象灾害防御捐赠物资和资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合本市气象灾害特点的气象指数保险险种,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保。《条例》还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作了明确。

  (责任编辑:栾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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