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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1日 来源:中国气象报社

2月29日,安徽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计2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即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连阴雨、结(积)冰和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明确工作体制机制,即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的职责。二是规定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并规定了各等级对应颜色;制定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发布、传播要求;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对措施,并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基本规定。三是强化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介绍,《规定》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将临灾预警“叫应”机制法定化。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叫”的渠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后,要作出“应”的举措,做到“科学应对”。二是体现气象灾害预警业务改革最新要求。将业务技术体制改革相关成果法定化,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和预警信号的适用范围,加强预警标准规范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的衔接,以期更好发挥预警和预警信号“发令枪”作用。三是体现“社会参与”原则。防灾减灾,人人有责。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对措施、灾害发生地相关单位的先期处置和自救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注重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复盘”总结提升。在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的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

(作者:张小青 戚珍珠 王兵 责任编辑:颜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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