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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气象信息服务条例5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2日 来源:中国气象报社

3月28日,《吉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吉林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行动准则和法律保证,它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吉林气象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条例》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多方联动合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联合监测,并开展气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与灾害预报的联动,强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指向性。

《条例》明确发布主体唯一性,坚持传播广泛性和准确性,切实解决气象信息传播不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职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规范了气象预报、气象预警信息传播行为,要求媒体和个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气象信息。各类媒体编发天气评述或者气候评价等与气象信息相关的新闻报道时,应当客观、真实。
  《条例》明确推进气象数据安全合规有序开放,充分挖掘气象数据价值。要求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气象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开展气象数据共享服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共享的气象数据在相关行业、领域创新应用,以及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气象数据时,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条例》明确发挥吉林省气候生态优势,全力助推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和气候品牌创建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对区域内影响农产品品质的气候条件进行评定,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同时支持气象信息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中的应用,建立健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组织开展气候宜居地、天然氧吧、避暑旅游目的地等气候生态品牌创建工作。
  《条例》明确坚持“气象+”赋能行动,鼓励多领域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气象信息产业发展,鼓励将气象信息服务深度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在规划建设、能源开发利用、冰雪旅游、交通运输、电力保供、金融和生态保护等领域开展个性化、定制化气象信息服务。

(作者:张晓霞 王敏杰 责任编辑:刘淑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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